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全面加强板桥街道集镇精细化管理,守护文明之花,打造环境优美、生态宜居的小集镇,促进板桥街道经济和社会发展,积极打造高铁新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云南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石林彝族自治县城市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板桥街道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实施范围为板桥社区、大叠水旅游专线(邓家山至高铁西站沿线)。本办法实施范围内的所有单位和个人都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集镇管理,包括集镇管理责任、规划建设管理、镇容镇貌管理、环境卫生管理、交通秩序管理等内容。
第四条 板桥街道办事处统一负责集镇管理工作,街道办各职能部门对集镇管理工作进行组织、指导、协调和监督。
第二章 集镇管理责任
第五条 集镇管理工作实行责任制度,辖区内所有单位和个人应当做好本责任区内的环境卫生、绿化、交通及环境保护等工作。
第六条 集镇范围内管理责任人的确定原则是:建筑物、构筑物或者设施、场所由所有权人(实际使用人)负责;所有权人和使用权人之间有约定管理责任人的,由约定的责任人负责;有特殊规定的,从其规定。
下列区域的责任人按照如下规定确定:
(一)集贸市场、车站、加油站、高铁站、企业等生产经营场所,由实际经营管理单位负责。
(二)建设工地由施工单位负责,建设方负责监督。
(三)机关、企事业单位、团体、学校单位的责任区范围由各驻区单位负责。
第七条 集镇管理责任区的责任标准:
(一)经营单位或个体户须证照齐全,严禁乱设摊、乱搭建、乱张贴、乱涂画、乱吊挂、乱堆放等行为;
(二)保持镇容整洁,保持公用设施整洁、完好,无垃圾、粪便裸露,无污水横流、蚊虫滋生等现象;
(三)营造安静舒适的生产生活环境。
第三章 规划建设管理
第八条 集镇规划区内的所有建设项目,必须按照先批后建的原则进行,坚持节约用地,合理用地。
第九条 凡在本办法规定范围内的建设项目,需要用地的必须符合集镇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国土空间规划),涉及公路、电力、燃气、水务、环保等方面的必须符合相关要求。涉及农村宅基地的审批监管按照《石林彝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建立健全农村宅基地联审联管工作机制的通知》(石政办发〔2021〕19号)规定执行,涉及使用集体建设用地和国有建设用地的按照国家和省、市、县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条 为方便生产生活需要建盖烤房、厕所、畜圈等生产设施的临时建(构)筑物,按照自然资源部门相关要求审批备案。未批先建、骗取批准、批小建大、批东建西等违法用地行为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查处。
第十一条 房屋建设,必须按程序审批,签订相关承诺书、责任书,配套卫生户厕和污水收集设施,排污管道必须接入集镇污水主管网。
第十二条 在建设施工期间要文明施工,临街、临路进行建设施工的必须签订文明施工责任书,建筑材料必须规范堆放,不得影响道路交通。
第十三条 集镇规划区内的所有单位和个人因国家建设需要调整建设用地时,必须服从有关部门调整用地的决定。
第十四条 规划建设管理的有关技术规定:
(一)辖区建设的乡村公路的红线控制,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二)在集镇主要街道设置广告、灯箱、雨蓬,进行装饰门面的,必须报城管行政执法板桥中队备案,不准擅自设立和施工。
(三)拆除重建或新建住房时,必须统一风貌,住房外观由城市管理综合服务中心统一规定并进行验收。不得在主体建筑上再次搭建彩钢瓦等违规建筑。
第四章 镇容镇貌管理
第十五条 所有单位和个人都应当积极服从板桥街道各行政职能部门和板桥社区的管理,不得妨碍阻挠综合执法工作人员履行工作职责。
第十六条 所有单位和个人都应保持建筑物的整洁、美观,对影响镇容的残垣断壁、危旧土坯房、彩钢瓦顶等附属物,产权单位或个人应当及时进行修缮、改造或拆除。
第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在街道两侧公共场地堆放物料、搭建建(构)筑物或者其它设施。
第十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私自摆摊设点,临街(店)铺面不得超出铺面占道经营。
第十九条 集镇街道两侧行道树和绿化带,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砍伐、移植,不得在绿化带倾倒垃圾或堆放杂物。
第二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危害公共设施安全的行为,不得擅自迁移、拆除路灯设施、电信设施等,不得依附路灯设施搭棚或堆放、悬挂物品,粘贴小广告等。
第五章 环境卫生管理
第二十一条 根据《昆明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板桥街道办事处对集镇环境卫生管理工作进行协调、监督和检查。板桥社区协助板桥街道办事处开展板桥集镇环境卫生管理工作,制定环境卫生公约,动员居民积极参加市容和环境卫生治理活动。
第二十二条 板桥街道办事处委托板桥社区具体负责集镇范围主次干道清扫保洁,垃圾收集点垃圾清运,垃圾中转站、垃圾热解站、污水处理站管理等工作,做好相关痕迹材料收集整理。
第二十三条 依照“污染者付费”和“补偿成本、合理盈亏”原则,辖区内生活垃圾、污水处理等实行收费制度。由板桥社区依据云南省发改委印发的《关于创新和完善促进绿色发展价格机制的实施意见》(云发改价格规〔2019〕2号)文件规定,通过“一事一议、村规民约”等方式探索建立垃圾处理收费制度,参照城管、发改等有关文件规定,综合考虑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处理成本、村集体和财政补贴等因素,因地制宜合理确定收费标准。
第二十四条 集镇生活垃圾、生活污水的收集处理,实行统一监督管理。本办法范围内的居民住户、个体工商户、企业、驻区单位实行门前三包管理,严格遵守公共卫生准则,保护公共设施和交纳处理费。
第二十五条 收取的生活垃圾及污水处理费用于集镇环境卫生保洁,设施设备更新、运行维护,管理机构运作支出,经费收支情况定期向社会公开,接受监督。
第二十六条 广大居民应爱护公共卫生设施及公共环境卫生,不随地吐痰,不乱扔果皮纸屑等废弃物。按照规定垃圾分类入桶,严禁随地乱倒垃圾和焚烧垃圾,造成公共设施损坏的照价赔偿。
第二十七条 运载垃圾、粪便等废弃物及其它液体、散体物的车辆,应当采取密封、包扎、覆盖等措施,实行密闭化运输,不得泄漏、泼洒。
第二十八条 家禽、家畜必须实行圈养,禁止放养。禽畜废弃尸体必须进行无害化处理,严禁随街乱扔或投入河道和其他水域。
第二十九条 修理行业的废弃油污、油渍及餐饮行业产生的油潲(泔水)、餐厨垃圾严禁乱排乱倒,经营者必须设置专门设施设备收集处理。
第三十条 集镇垃圾收集设施主要容纳生活垃圾。禁止倒入批量废土、废砖瓦等固体废弃物。单位或居民因建设产生的废土、废砖瓦、废石等建筑材料,必须另行选择地点堆放,完工后要及时清运处置,不得影响环境卫生和交通。
第三十一条 集镇内临时经营者,必须在划定的临时售卖点经营,严禁随意摆摊设点,占道经营。
第三十二条 板桥社区对集镇环境卫生管理实行网格化管理,积极探索“红黑榜”管理模式,定期将辖区居民、商户、驻区单位等纳入红黑榜予以通报,对违反环境卫生管理规定拒不整改的上报街道相关职能部门予以处理。
第六章 交通秩序管理
第三十三条 集镇范围内,机动车与非机动车必须在指定地点停放。机动车驾驶人应当自觉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遵循交通标识、标牌、标线的指示,在指定地点停放机动车。
第三十四条 在设有禁止停车标志、标线的路段,违法停放机动车的,按照违反禁令标志、禁止标线指示及相关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第三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其他影响交通秩序的活动。不得擅自设置、撤销、占用、挪用停车位或者设置停车位使用的障碍。
第七章 处 罚
第三十六条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城市管理行政综合执法、自然资源管理、交通管理、农业农村管理等行政执法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由板桥街道办事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本办法与有关法律法规相冲突的,按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相关解读:图解《板桥街道集镇管理办法(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