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者模式
无障碍浏览

石林彝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www.kmsl.gov.cn

政府信息公开

石林彝族自治县人民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 下载文字版 下载图片版
石林彝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云南省石林彝族自治县石林喀斯特世界自然遗产地保护条例实施办法的通知
石政规〔2021〕1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直各部委办局、人民团体、企事业单位:

现将《云南省石林彝族自治县石林喀斯特世界自然遗产地保护条例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石林彝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2021112    

(此件公开发布)


云南省石林彝族自治县

石林喀斯特世界自然遗产地保护条例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有效保护石林世界自然遗产资源,依据《云南省石林彝族自治县石林喀斯特世界自然遗产地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实施办法范围以《条例》第四条规定的保护范围进行地理坐标管理,具体以2016年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审议通过的《中国南方喀斯特世界自然遗产地保护管理规划》(以下简称《规划》)矢量图为依据,包括乃古石林片区、李子园箐石林片区、清水塘石厢子石林片区、文笔山蓑衣山石林片区、大小石林片区、长湖片区、大叠水片区、月湖片区等区域,总面积350平方公里。

第三条 石林风景名胜区管理局是石林世界自然遗产地管理机构,石林世界自然遗产地管理机构应当依照《条例》履行相应职能、职责。

第四条  按照《条例》第六条第三款、第四款,设立石林世界自然遗产保护研究专家委员会,聘请国内外知名专家担任委员,指导开展石林喀斯特自然遗产研究监测、国际交流等相关工作。

第五条 石林世界自然遗产地范围内的保护、管理、规划、建设及资源的有偿使用遵照本办法执行。

第六条  《条例》第十条规定的石林世界自然遗产地规划须严格执行《城乡规划法》,组织编制《石林世界自然遗产地控制性详细规划》,按程序报联合国教科文组织遗产管理部门审批实施。

第七条 经批准的《中国南方喀斯特世界自然遗产地保护管理规划》以下简称《规划》为石林遗产地保护的法定规划,建设项目须符合石林遗产地规划。

第八条 石林遗产地保护范围内的建设项目应符合石林遗产地规划,由管理机构现场勘查,做出项目前置审查意见,按管理权限逐级上报省、市部门办理选址手续。

第九条 石林遗产地保护范围内居民生产生活服务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经乡镇(街道)土地规划部门审核,报石林世界自然遗产地管理机构审批,由石林彝族自治县(以下简称石林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法依规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第十条 石林世界自然遗产地管理机构负责组织协调石林遗产地的保护和管理工作,县相关职能部门结合各自职责职能,共同做好石林世界自然遗产地保护相关工作。

第十  石林世界自然遗产地管理机构须加强资源保护巡查工作,优化资源保护巡查队伍,提高资源保护巡查能力。

第十  石林世界自然遗产地管理机构须积极开展遗产资源科学研究,建立与国际接轨的动态监测机制,完善世界自然遗产地监测数据管理平台,向国内外展示科研成果。

第十  石林世界自然遗产地范围内禁止毁坏地带性植被,禁止猎捕野生动物,禁止改变水文地质结构。

第十  石林世界自然遗产地管理机构须采取措施,加强对石芽、石峰、石笋、石钟乳、石柱等石景的保护,保持其原始风貌。

第十  石林世界自然遗产地保护区范围内经批准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须在施工前记录环境原貌并报备石林世界自然遗产地管理机构,在施工方案中制定具体措施,保护周围的景观、植被、水体和地貌,施工结束后须及时清理施工现场,恢复周围环境原貌。

第十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石林自然遗产的义务,对破坏石林遗产资源的行为有权进行制止、检举。

第十  在石林世界自然遗产地保护区范围内进行设置、粘贴商业广告,举办大型游乐等活动,改变水资源、水环境自然状态的活动,以及其他影响生态和景观的活动,须经石林世界自然遗产地管理机构审核后,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报有关部门批准。

第十  石林县人民政府设立石林世界自然遗产地保护管理基金,专项用于石林遗产地的保护、研究和管理。

(一)专项资金来源

现行门票收入安排石林世界自然遗产地管理机构资金;年度财政预算资金;上级专项扶持专项资金;收取的资源有偿使用费;捐赠专项资金;其他资金。

(二)专项资金使用管理

1.石林世界自然遗产地管理机构作为石林世界自然遗产地保护管理专项资金管理部门按年度编制石林世界自然遗产地保护管理专项资金收支预算,按财政预算管理要求履行法定程序后按批复的部门预算执行,资金管理使用按财政预算资金相关管理规定执行。

2.石林世界自然遗产地保护管理专项资金支出参照县级财政专项资金支出管理办法进行管理,办理专项资金拨付。

十九  石林世界自然遗产地管理机构不得将规划、管理和监督等行政管理职能委托给企业或个人履行。

第二十条  石林世界自然遗产地保护区范围内已划入生态保护红线的,须按照国家生态保护红线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第二十  石林世界自然遗产地管理机构须结合遗产地的特点,保护民族民间文化,开展健康有益的游览观光和文化娱乐活动,普及历史文化和科学知识。

第二十  石林世界自然遗产地管理机构须根据《规划》要求,合理利用遗产地资源,改善交通、服务设施和游览条件。在遗产展示区内设置遗产地标识标志、路标、安全警示等标牌。

第二十  石林世界自然遗产地管理机构须建立健全保障制度,加强旅游安全管理,保障游览安全,并督促遗产地内的经营单位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  石林世界自然遗产地保护区范围内的门票收由石林风景名胜区管理局负责收取。门票价格依照有关价格的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  石林世界自然遗产地保护区范围内的门票收入和资源有偿使用费按财政预算资金管理规定执行。另行制定资源有偿使用费征收办法。

   第二十  在石林世界自然遗产地保护区范围内从事世界自然遗产讲解服务的人员,由石林世界自然遗产地管理机构组织培训,经考核合格后发放石林世界自然遗产地专职讲解员证书,没有讲解员证书的一律不准在石林世界自然遗产地保护区范围内从事讲解服务。由管理机关另行制定《石林世界自然遗产地讲解员管理办法》并遵照执行。

第二十  对影响石林世界自然遗产地保护和有碍游览区观瞻、确需抚育性或者更新性采伐林木的,按以下审批程序实施:1.由林权所有者提出,编制采伐作业书,按规定要求填写采伐申请表;2.石林世界自然遗产地管理机构对采伐申请内容进行审核3.由县级林业主管部门按《森林法》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  每年627日为石林世界自然遗产地保护日,由石林世界自然遗产地管理机构组织相关保护宣传活动。

第二十 石林世界自然遗产地管理机构负责履行《条例》的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  违反《条例》第十五条规定,责令限期拆除在石林世界自然遗产地保护区范围内违法建设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必须立即停止建设活动,自行拆除;对拒不执行的,由石林世界自然遗产地管理机构作出责令限期拆除决定。  

第三十 《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毁坏林木价值、猎获野生动物价值由县级相关业务部门完成价值评估,由石林世界自然遗产地管理机构进行处罚。改变水文地质结构的,按照《条例》第二十三条第(八)款执行。

第三十  《条例》所规定以外的破坏石林遗产资源的违规违法行为,由石林世界自然遗产地管理机构移送给县级相关职能部门调查处理,相关职能管理部门不查处或者不及时查处的,石林世界自然遗产地管理机构须向有关职能管理部门发出《责令查处案件通知书》,责令其限期查处。石林世界自然遗产地管理机构必要时也可以依据国家、省、市风景名胜区条例进行查处。

第三十 本实施办法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开始施行。


相关解读:文字解读《云南省石林彝族自治县石林喀斯特世界 自然遗产地保护条例实施办法》

石林彝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发布
友情链接

石林彝族自治县人民政府版权所有 All Rights Reserved.

主办:石林彝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承办:石林县工业和信息化局 石林县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
联系电话:0871-67796695 邮箱:slxxgk@qq.com 网站地图   网站标识:53012600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