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完善石林彝族自治县(以下简称“石林县”)“绿色图章”管理制度,规范建设项目绿化开工审批及竣工验收,争创国家生态园林城市,根据《云南省城市绿化办法》、《云南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昆明市城镇绿化条例》等相关法规,结合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石林县城镇规划区。
第三条 凡在石林县城镇规划区内新建、改建和扩建的公园、房屋、道路等各类建设项目,在项目开工前,由建设单位将依据县规委会审查批准的绿地率指标进行的绿化工程施工图设计报石林县园林绿化局(以下简称“县园林局”)进行专项审查,审查合格加盖“建设工程绿地规划审批专用章”。
第四条 县园林局对各建设项目的绿化进行专项验收,严格把关,认真审核绿地率等绿化各项指标,达标后加盖“石林彝族自治县城镇绿化竣工验收合格专用章”后,方可办理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的相关手续。
第五条 在石林县城镇规划区范围内的建设项目,未按县园林局审批项目配套的绿化施工图设计而进行建设,或未按批准的绿化施工图设计进行施工、擅自减少绿地面积或改变绿化施工图设计、降低绿化水平的,均属违章建设。对违章建设的单位,由县园林局联合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责令其停止建设,限期整改,逾期未整改的,除按有关法规处罚外,还须补足规划条件要求的绿地面积。
第六条 因规划建设需要或者其它特殊原因需占用城市绿地的,必须经县园林局审核,县人民政府审批同意后加盖“石林彝族自治县城镇绿化审批专用章”,并按相关规定交清补偿费后,方可占用。
第七条 各类新建城市管线应当避让现有城市绿地。确实无法避让的,在施工前须报县园林局批准,并进行相应补偿后方可施工。
第八条 各类建设项目绿地指标规定:
1.园林景观路绿地率不得小于40%;红线宽度大于50米的道路绿地率不得小于30%;红线宽度在40—50米的道路绿地率不得小于25%;红线宽度小于40米的道路绿地率不得小于20%。
2.新建居住用地,容积率<1.1的绿地率不低于30%, 1.1≤容积率<1.6的绿地率不低于32%,1.6≤容积率<2.5的绿地率不低于35%,2.5≤容积率<2.8的绿地率不低于38%,容积率≥2.8的绿地率不低于40%;老旧居住区改造绿地率不低于25%。
3.新建商业用地绿地率不低于25%,改建商业用地的绿地率不低于20%。
4.商住项目绿地率按商业及居住建筑所占比例核定绿地率,计算方式如下:
商住项目绿地率=(商业部分绿地面积+居住部分绿地面积)÷总用地面积×100%
商业部分绿地面积=总用地面积×商业建筑占比×商业用地绿地率
居住部分绿地面积=总用地面积×居住建筑占比×居住用地绿地率
5.新建行政办公、文化体育、医疗卫生、教育科研等用地绿地率不低于40%。
6.新建工业园区绿地率(包含园区内的各类绿地)不低于30%。
7.新建工业用地绿地率不低于18%,改建工业用地绿地率不低于15%。
8.新建仓储用地绿地率不低于25%,改建仓储用地绿地率不低于20%。
9.新建市政设施、特殊用地绿地率不低于30%,改建市政设施、特殊用地绿地率不低于25%。
10.新建其他用地绿地率不低于25%,改建其他用地绿地率不低于20%。
11.公园、绿化广场、小游园等公园绿地的绿地率不低于65%。
12.文物古迹用地的绿地率按文物保护的有关规定执行;对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进行改建的,保留原绿地面积并提高绿地率。
第九条 因客观条件限制,老城区、中心城区改建项目绿地率达不到规定或规划条件要求的,由建设单位选择与该项目相同的区域实施异地绿化(异地绿化的地块必须是永久绿化用地且位置位于相应的老城区或中心城区内),无法进行异地绿化的,建设单位须交纳异地绿化补偿费,专门用于异地绿化建设。新建项目不得进行异地补绿。
1.衡量绿地面积差额的标准:项目的绿地率指标根据县规委会审查批准的指标确定,项目竣工测量成果报告的绿地面积与项目规划应建的绿地面积的差额即为项目不足的绿地面积。
2.绿地建设直接绿化费用标准:按每平方米800元执行,包含种植土、苗木、栽种施工及管护4项费用。
3.项目土地取得费用及现行土地基准地价按县国土资源局提供(审计部门审计认定)的标准执行。
4.异地绿化补偿费标准:
(1)居住、商业项目每平方米异地绿化补偿费按照该项目每平方米土地取得费用与绿地建设直接绿化费用两项之和的1.5倍计收。
(2)行政办公、文化体育、医疗卫生、教育科研、工业等项目每平方米异地绿化补偿费按照该项目所在片区现行土地基准地价与绿地建设直接绿化费用两项之和计收。
5.异地绿化补偿费由县园林局执收,每年向社会公布一次。
第十条 本规定自2014年5月1日起施行,由县园林局负责解释。2007年6月23日颁布实施的《石林彝族自治县“绿色图章”管理规定》自行废止。